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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“名楼”说法】第76期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法条解析

来源: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: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:黄佳蔚 2023-07-14 11:0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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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法,方能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。【“名楼”说法】每日精选一条法条,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,与“法”同行,“典”亮生活,今日学习的内容为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】。

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有前款行为,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释 法

本罪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第二十七条增设。“情节恶劣”主要包括多人、多次、给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重大伤害等。同时,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如果违背未成年女性的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构成强奸罪,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来源: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

作者: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

编辑:黄佳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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